藝點新聞Chloe編輯整理
▲員工離職竟將公司的客戶帶走,一起跳到新公司。(圖/Pixels)
一名陳姓男子在一間公司待了6年,但今年過完年竟跳槽到對手公司,甚至還把前公司的客戶都一起帶走,讓前老闆超級火大!許多公司為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,都會和員工簽訂《競業條款》,但依法律層面來說真的有用嗎?
律師林智育坦言,《競業條款》對於上述行為其實沒什麼用,「競業條款經常成為法院爭訟的問題。」他解釋《勞動基準法》第九條之一的內容,指出雇主「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」,接著則是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,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」。
▲律師表示,員工簽競業條款在法律上很難成立。(圖/Pixels)
法條第三點,在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沒有超過「合理範圍」。但即便這三個要件都滿足了,接下來還有難以達到的第四點,林智育說:「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,而且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50%,補償金額還必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。」
雇主若以簽訂的《競業條款》提告向陳男這樣的離職員工,常因以上四點而無法勝訴,認為自己吃了悶虧。林智育強調,雇主以定型化契約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內容,如果有「免除或減輕雇主之責任」、「加重勞工之責任」、「使勞工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」、或其他於勞工有重大不利益之情事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亦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,讓這些約定內容無效。
《競業條款》非萬能!林智育提醒,身為雇主,只能在營業機密、員工能接觸到的相關內容當中,自我做好防範,以免營業機密或客戶資料被有心員工盜用;有些雇主會在員工離職後,蒐集證據提告背信,而這個有舉證方面的難度。林智育建議雇主要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,在勞資關係上,以及員工待遇和管理上,都要盡量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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